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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2 税收堵漏关键是强化“纳税光荣”意识来源:《信息时报》
如果纳税人对税收使用无法监管,那么纳税并不光荣。这也就是为什么那么多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对主动申报纳税并不感冒的原因所在。
为确保09年税收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此外,在年底前将全面实行个税全员全额申报。针对高校教师兼职情况比较普遍,但主动纳税比例极低的现象,通知特别指出,要重点规范高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对于强化税收监管的做法,我当然举双手赞成,因为税收实质上是公众和国家订立的契约,偷税漏税都是违约行为。为了维护法治的尊严,有必要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但是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通知要特意把高校教师拿出来说事,难道只有高校教师存在兼职所得不纳税的情况?或者说,在税收征管上,难道高校教师就是最大的“违法人群”? 如果不能回答这些问题,质疑声就会此起彼伏,难怪网上不少人为高校教师喊冤。事实上,高校教师之所以兼职主动纳税比例低,不是因为高校教师在遵纪守法上相比于其他人群道德上更低劣,而是制度在针对兼职纳税的监管上存在漏洞。正常的逻辑是,制度存在漏洞,每个人都可能是违法的高危人群。 说到底,强化税收监管就是一个制度设计的问题,制度设计得当,人们兼职再多也不会出现偷漏税现象。不过,我们据此就简单地将争论和反思仅仅停留于设计一个更完善的监管制度,还是不够的。税收问题既然是被上升到宪政层面的“约定”问题,强化税收监管就不能只是一种单向度的思维模式,还要考虑税收监管的目的。 按照税务总局的通知,强化税收监管的目的只是为了确保2009年税收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这只是从税务部门如何完成自己工作任务的角度来谈论问题。事实上,税收监管之所以存在许多漏洞,与公众对税收的不认同有莫大的关系,而公众的不认同又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制度性问题有着直接的关系。 我国税负过重的问题被争论过很多次,国家税务总局也出面澄清过很多次。但是我觉得对问题的争论都没有击中本质,因为“税负的痛苦取决于政府如何使用税收,而不是税率”,如果税收全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么高税负并非公众不能承受之重,西欧不少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运转模式就是最好的例证。但由于我们的民主政治还不够健全,公众作为纳税人还无法有效监督政府,所以税收在使用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出现“公共财政私利化”的现象,这样不管税负高低,有被剥夺感的公众总会感到纳税是一种痛苦。 换句话说,感到纳税是一种痛苦的公众,注定是不会因偷漏税为耻。大众的普遍心理是,如果我对公共财政的贡献并没有用于公共事业,凭什么要让我“只有奉献,没有回报”?正如有专家指出的那样,如果纳税人对税收使用无法监管,那么纳税并不光荣。这也就是为什么那么多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对主动申报纳税并不感冒的原因所在。在这样的语境下,如果不解决税收监管背后的更深层次问题,仅仅单向度的强化税收监管,恐怕都会被民间的偷漏税智慧消解于无形,这才是强化税收监管最不应该回避的制度性问题。 我国09年底前将全面实行个税全员全额申报我国将在今年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也就是单位为职工代扣个税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职工的基本信息、职工收入、扣缴税款等相关涉税信息。记者昨天获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加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国际税收四大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
通知要求,各地力争在今年年底前,要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凡是2008年度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从今年6月份开始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同时,各地要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高校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税款行为,要依法处理。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大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力度,2009年6月底前全国基本安装到位,2009年底前建立起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并逐步建立其他税种税源数据库。 据了解,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就是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通常指单位为职工代扣个税)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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